推荐律师

 

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执业证号:13303201210186213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咨询……

法律文章

站内搜索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3-12-10 08:23   2514 次浏览   大小:  16px  14px  12px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文书标题】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  
【审理日期】1998.10.31  【调解日期】  
【案件分类】承揽合同纠纷    
 
【全文】 
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与仟村百货购物中心、
 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营业部主任。
  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祁红,该购物中心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总经理。
  1996年10月11日、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营业部(原名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前门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百货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签订了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营业部向购物中心分别贷款流动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1500万元,并约定了期限和利息。合同还约定:如购物中心不按约还款,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这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经北京市公证处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并依法分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1996年11月12日,申请执行人营业部还与被执行人北京仟村科工贸开发公司(原名北京亚细亚达技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开发公司以其享有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仟村商务大楼写字楼第2、5、7层(土地面积465.5平方米,房屋面积6087.5平方米)为抵押物,抵押担保上述两份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合同约定:被执行人购物中心和开发公司届时不履行还款义务,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强制执行。抵押合同及补充协议经北京市公证处审查,出具了公证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后,营业部还与开发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正式生效。
  申请执行人营业部在与被执行人购物中心、开发公司分别签订了上述人民币借款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以后,依约向购物中心贷款3500万元,但是直至1997年9月16日最后还款期限,被执行人购物中心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执行人开发公司也未依约履行担保义务。为此,营业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审查后,认为应当执行,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向被执行人购物中心和开发公司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义务,又在《北京晚报》等报刊上发布了敦促所有被执行人在1998年9月20日前履行义务的公告。但是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为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强制拍卖开发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
  1998年10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鼎丰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开发公司的部分房产公开拍卖,最后以4218万元(高于底价18万元)成交,以拍卖所得清偿了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在线联系
 
QQ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