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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涂青律师(18668788649),温州瑞安知名律师,瑞安塘下韩田人,曾在浙江融合律师事务所执业,现在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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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瑞安市瑞祥新区罗阳大道东晖华庭商业楼五楼

   业务范围: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离婚、借贷、讨债、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商标专利、工伤、人身损害等各类诉讼案件、公司实务和其他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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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律指引
分类: 离婚  发布时间: 2010-06-29 10:08 
离婚案件法律指引

 

离婚案件法律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婚姻方面,人们不断追求婚姻自由,其中就包含离婚自由。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家庭投资也日趋增多,离婚纠纷变得越来越复杂。正确认识相关婚姻法规定,了解有关离婚程序规定,对于及时解除痛苦的婚姻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

第一、        离婚有哪些法律途径?

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可以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可以就上述事项经过详细商谈后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书》。然后,夫妻双方必须带上各自的结婚证原件、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原件,亲自到原先领取结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双方夫妻关系就合法解除。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就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相关事项不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办理离婚登记,然后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共同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后诉讼。

第二、        向哪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对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到另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的,另一方不在户籍所在地工作和生活的,也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必须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3、向原告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可以在如下情况下向自己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另一方户籍为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的

2)、另一方为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人

3)、另一方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

第三、        向人民法院起诉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般情况下,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相关财产证明比如房地产证和银行存款证明等、未成年子女出生证。

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还需要提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相关证明,比如被告居住证复印件,居委会或者街道办出具的证明。上述证明必须具有被告自起诉之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内容。

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还需要提供向公安派出所报案材料,而且自报案之日至起诉之日必须满两年。或者能够提供法院就被告宣告失踪的生效法律文件。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的,同时要提供经常居住地证明。

有关财产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不如房产、股票和基金、银行存款及相关理财产品、高尔夫会员卡、商业保险购买、公司及项目投资等。

第四、        相关费用有哪些,如何承担?

1、案件受理费

   如果向法院起诉离婚,只要求离婚和子女抚养,没有共同财产分割的,按照规定只需要向受理法院按件交纳诉讼费,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20万元以下不另行交纳诉讼费。财产总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就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五比例交纳。

2、诉讼保全费

   如果在起诉之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诉讼保全,查封或者冻结对方财产的,按照规定还应当向受理法院交纳诉讼保全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律师代理费

   如果夫妻一方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还需要交纳律师代理费。其中,不涉及财产分割的,律师代理费按件收取;涉及财产分割的,律师代理费根据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数额由委托人和代理律师商定。

4、费用承担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律师任意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实行谁聘请谁承担的原则。

受理法院收取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以及评估鉴定费等。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由原告方预交。如果申请房产评估和笔迹鉴定的,由申请提出方预交评估鉴定费。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五、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

1、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如何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专门的司法解释,列举了几种情形。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离婚。

2、下列情况下,经过法院调解无效的,可以判决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死亡的,夫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自动解除。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第六、        关于离婚的提出时间,法律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七、离婚纠纷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从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八、离婚纠纷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第九、离婚诉讼中可以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吗?

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如果一审中未提出而在二审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夫妻双方协议办理离婚登记以后,也可以单独起诉要求损害赔偿。但是必须是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而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均存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第十、如何看待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

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上述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上述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

如果双方依据上述书面协议办理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反悔一方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反悔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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